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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平台 综合监管
长沙县招投标以创新保障廉政高效
长沙县近几年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基本建设投入骤增。2004-2006年9月,该县固定资产投资220亿元,其中财政性投资达36.5亿元。为加强国有投资监管,提高投资效率,长沙县委、县政府进行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自2003年11月起全县工程统一招标、综合监管,成效显著。一是招标率大幅提升。由此前不足60%提高到97.58%。二是杜绝了虚假招标。由一年投诉50起到零投诉。三是有效遏制了串标围标。串标成功率由40%降低到2%以下。开元东路某基建老权挂靠5个投标单位来串通招标都不能中标。四是节约了大量资金。2003年11月底至2006年9月,县招标办招投标220个国有投资项目,通过招标节约资金1.2亿元,加上投资评审节约资金4.6亿元,工程变更会审节约6418万元,共计节约财政资金6.45亿元。五是预防了腐败,保护了干部。2004年至今,县纪委查处的案件中,没有一起与招投标有关。
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招投标监管体制
以前长沙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分属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三个部门监管,招标组织者同时又是招标监督者,还是相应施工企业的主管部门,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以及本地本行业的亲密关系难以保证监管到位。2003年8月,该县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县委副书记任组长,经开区工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分管建设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计划和物价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14家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活动,批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和其他重要事宜,审定招投标配套政策。县委、县政府撤销了各专业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县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发改局管理,负责对全县公路、水利、县城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有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003年11月招标办正式成立。招投标管理的统一,切实解决了政出多门的问题,节约了行政资源,为提高投资效率、预防腐败奠定了基石。
二、创新招投标监管机制。
一是多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全面公开招标信息。从2004年开始,全县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必须同时在省招投标监管网、县政府网站、县政务公开中心、县财政局、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中标候选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在县电视台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项目评审结论、开标中标情况、工程变更内容等都必须在上述地方公示。
二是交易中心集中报名,抽签确定入围队伍。严格审查招标公告,禁止出现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条件;所有公开招标项目一律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窗口接受投标报名。只要符合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便可通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合格队伍中采用“业主推荐”和“抽签确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入围队伍。入围队伍总数不少于7个,其中“业主推荐”不超过1/3,“抽签确定”不少于2/3。
三是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单价总价双控制。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工程项目,一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送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确立各个子目和整个项目的上限价格,投标的各个子目的单价和整个项目的总价均不能超过其上限价格。清单招标相对于预算招标,更有效地防止了中标单位施工中借助变更(增补)大幅度提高工程造价。
四是淡化技术标评审,推行合理低价中标。从省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只评是否合格、不计分)。技术标合格后进入商务标评审环节。商务标事先不设标底。经商务标符合性和响应性审查合格、并经清单报价算术性复核无误后,以不高于上限价的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β系数(β系数于开标会上从0.995、0.99、0.985、0.98四个数值中当众抽签产生)作为评标标底,低于且最接近于评标标底的投标报价者中标。
五是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实行小型项目捆绑招标。为防止项目业主单位采用化整为零和少报多建的办法规避招标,该县对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项目实施了分类管理:对单位造价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一律要求进行招标;对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经常性的或者批量性工程集中捆绑招标;对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必须送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其预算造价,并报县招投标办审批,由建设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经公示后确定施工队伍。
六是实行多标段混合竞标,预防串通投标。对分多个标段招标项目,每个投标人只允许投一个标段,并且在开标前不确定各投标人的标段,但要求每个投标人对所有标段分别报价,在技术标评定合格后,各投标单位当众抽签确定所投标段,以该标段的报价与同在一个标段的投标人竞标。由于在投标文件递交前各投标人都不知道与谁处在同一标段竞标,有效遏制了串通投标行为。三、创新招投标监督方法
一是实行异体监督。该县建立健全了由人大、监察、审计、财政评审等四层投资监督体系。投资概算如要突破必须报人大审查;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项目施工从预算至工程竣工结算的投资控制;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监督;监察部门既负责对审计工作的监督、也参与对施工现场变更的审查。招标活动中,县招标办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的严格监督,但又接受纪检监察和检察的再监督。对招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如投标资格审查、抽签入围、抽签确定评委、开标评标等,县监察局全程参与监督;对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一同参与监督。
二是实施变更会审监督。为防止“低中高结”,2004年6月,该县实施了工程施工变更(增补)会审制度。由县政府办牵头,县监察局、县发展计划和物价局、县审计局、县招投标办等13个部门组成“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单项变更超过50万元或者累计变更超过中标价20%以上的,必须报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会审,再由县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重大变更须报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审定。此举有效遏制了项目随意变更、造价“一增再增”普遍性问题。工程结算价由原平均超过中标价50%以上控制到20%以内。
三是加强现场监督。投资评审员参与合同条款会签、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现场签证、材料定价,全程把关工程造价。评审中心组建了一支专业的工程测量队伍,出台了《土石方工程测量管理办法》,有效遏制了虚报工程量、高结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增强了评审结果的科学性。2005年评审中心斥资30万开发了一套办公及造价管理软件,在全省率先实现“无纸化评审”,减少了人为因素,提高了办事效率。
四是铁面查案监督。该县建立健全了招标督办、招标督查和招标考核等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者,除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2003年底,在对某水利工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之间存在串标嫌疑。县招投标办当即终止评标,并立即报告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通过县纪委联合调查组一个月的内查外调,彻底查清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事实,随后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对一位副县级领导干部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同时撤消了水利局一位副局长的职务。此后两年多来,该县没有发现一例领导干部插手和干预招投标的现象。 (2006.11.09 长沙市政府研究室、长沙县政府办) |